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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产透明时代:解析CRS机制与内地—香港税务协调要点

2026-01-08 10:27来源:世贸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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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共同申报准则(CRS)已成为跨境资产持有者、高净值人士及企业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特别是对于同时与内地和香港存在经济联系的人士而言,如何理解CRS下的信息交换规则、如何界定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及如何避免潜在的双重征税,成为合规管理的关键。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CRS在内地与香港的实施要点,结合官方政策与权威解读,帮助读者厘清常见误区,并为合规安排提供参考。
 
跨境资产透明时代:解析CRS机制与内地—香港税务协调要点
跨境资产透明时代:解析CRS机制与内地—香港税务协调要点
 
一、CRS机制概述及其在全球与中国的发展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建立的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跨境合作打击逃税行为。其核心运作方式是:各参与国(地区)的金融机构依据统一标准识别非本地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并按年向本国税务机关报送账户信息,再由税务机关与其他参与国(地区)进行自动交换。
 
截至2023年,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实施CRS。中国内地于2018年9月首次对外交换信息,香港亦于同年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内地与香港已将对方纳入CRS配对成功的税务管辖区,并已开展多轮信息交换。
 
这一机制的核心运作逻辑可概括为三大关键点:
交换主体:仅限于各国(地区)税务机关,金融机构仅承担信息收集与报送义务;
交换对象:金融机构通过税务居民自我声明及尽职调查识别出的 “非本地税务居民” 账户,不含本地税务居民的境内账户;
交换内容:聚焦账户身份信息(如持有人姓名、税务识别号)、年末账户余额、年度收益汇总(利息、股息、转让收益等),无需报送具体交易明细,但已能满足税务机关核查境外未申报所得的需求。
目前中国内地、香港均已纳入 CRS 全球信息交换网络,且互为优先交换司法管辖区。根据香港税务局 2024 年发布的《CRS 执行年度报告》,2023 年香港与内地的税务信息交换量同比增长 15%,覆盖银行账户、投资账户等各类申报账户,跨境税收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二、内地与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是否成为CRS信息交换的对象,首要取决于账户持有人被识别为哪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税收居民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2023 年修订的实施条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构成内地税务居民: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企业则通常以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作为判定税收居民的关键标准。
 
需特别注意: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或海外护照,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会被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其全球所得需向内地税务机关申报。
 
 
香港税收居民认定
 
香港实行 “属地来源征税” 原则,而非全球征税,个人税收居民主要指:
 
·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 企业税收居民一般指在香港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香港的公司。
 
身份认定的复杂性在于,个人可能因居住时间、经济活动等因素同时被两个税务管辖区认定为税收居民,从而成为“双重税收居民”。
 
 
三、不属于CRS自动交换范围的资产与情形
 
尽管CRS覆盖范围广泛,但以下五类资产或情况通常不直接纳入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1. 实物资产
包括境外不动产(如住宅、商业地产)、土地、珠宝、艺术品、贵金属实物等。CRS针对的是金融账户,实物资产本身不在交换之列。但需注意,若上述资产产生收益(如租金、出售所得)并存入金融机构,则相关账户信息可能被交换。
 
 
2. 无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纯保障型保险,如定期寿险、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若无现金价值或投资成分,一般不属于CRS申报范围。但具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保险(如分红险、投资连结险)通常需要申报。
 
 
3. 经营性实体账户
在海外设立的实体公司,若具备真实经营业务、雇佣员工、拥有办公场所,且主要收入来源于主动经营活动而非被动投资,则其公司账户通常不会被视为需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被动非财务实体”。但空壳公司、主要持有金融资产的投资控股公司则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4. 尚未实现收益的权益类资产
例如尚未出售的股权、未分红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在未产生现金收益前,不直接构成CRS申报内容。但一旦通过金融账户收取股息、转让所得,即进入申报范畴。
 
 
5. 现金持有
个人持有的实物现金不属于金融账户,但若存入银行,则该存款账户信息将被覆盖。
 
 
重要提示:以上情况仅说明资产本身或特定情形不在CRS自动交换范围内,并不意味着相关资产产生的所得无需纳税。纳税人仍须根据本国税法申报全球所得。
 
 
四、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下的CRS申报与税务处理
 
若个人被两地税务机关均认定为税收居民,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其填写《税收居民自我声明表》,并可能将账户信息同时报送给两地税务机关。
 
信息交换不代表重复征税
内地与香港之间已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安排”),建立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主要原则包括:
 
来源地优先征税:某些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可在来源地按限定税率征税;
 
税收抵免:居民在另一方已缴纳的税款,可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一位同时为内地与香港税收居民的人士,取得源自香港的股息,若已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则在内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凭香港税单申请抵免,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地重复征税。
 
 
五、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香港不征税,内地就不用申报。”          
事实:内地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内地申报纳税,不论收入来源地是否征税。
 
误区二:“设立香港公司即可规避CRS。”          
事实:若香港公司属于“被动非财务实体”(即主要收入为股息、利息、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金融机构须穿透该公司,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并申报其信息。
 
误区三:“账户余额小就不会被交换。”          
事实:CRS未设置最低余额门槛。所有被识别为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均在覆盖范围,仅个别管辖区对存量个人低余额账户有豁免申报安排。
 
 
六、合规建议与前瞻
 
面对CRS下的税务透明环境,建议采取以下步骤实现合规管理:
 
1. 主动厘清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两地法律规定,结合居住天数、家庭、经济重心等因素,准确判断自身所属税务居民身份,并如实向金融机构声明。
 
2. 全面梳理海外资产与账户
系统盘点名下所有境外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评估其是否属于CRS申报范围,并做好记录。
 
3. 依法申报并留存凭证
如实申报全球所得,妥善保管境外完税证明、投资记录、合同文件等,以便适用税收抵免时提供依据。
 
4. 寻求专业意见,提前规划
跨境税务问题复杂且动态变化,建议咨询税务律师或专业顾问,结合自身情况设计合规且优化的税务安排。
 
 
结语
 
CRS的实施标志着全球税收监管进入协同透明的新阶段。对于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活动的个人与企业而言,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信息交换”与“纳税义务”的区别,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主动合规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在资产配置与跨境经营中,唯有将税务合规视为长期战略的一部分,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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