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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
引言
接着上一期,今天这一期想和大家讨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CRS到底追踪的是什么?在CRS的理论标准下,他追踪的是开户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而在实际落地层面,以目前的执行力度,它到底追踪的是你的”TIN税号”还是你的“税务居民身份”?“TIN税号”很容易识别,但“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则非常复杂。

CRS-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TIN税号”和“税务居民身份”的定义
“TIN税号”为了验证你的税务居民身份,你需要提供由该国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TIN)。例如,如果你声明自己是中国税务居民,就需要提供中国的税号(身份证);如果你使用香港(身份证)来开户,银行识别你的税号就是香港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的定义:指在一国居住(或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于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主权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二、中国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务居民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这里的“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需要注意的是,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并不包括在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满足居住时间标准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具体标准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三、香港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
为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
(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四、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的判定标准根据个人和实体(如公司)有所不同,主要依据居住时间、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等客观事实进行认定。
个人税务居民
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满足任一条件即可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居住时间标准: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183天。
特殊就业情况:对于就业期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若在新加坡连续停留或工作至少183天(即使每个年度均不足183天),也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
自动居民身份
持有有效期≥1年的工作准证(如就业准证EP、专项准证SP)的外国人,通常自动视为税务居民;但若离职时停留未满183天,身份将被重新评估。
公民与永久居民
新加坡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自然属于税务居民。
其他考量因素
在CRS(共同申报准则)框架下,即使未满足183天标准,若个人在新加坡有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重心转移至新加坡,也可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五、您到底是哪国税务居民身份?
前面我给大家把“TIN”税号的定义及中国、香港、新加坡对于税务居民的定义都罗列出来了。不难看出,TIN税号很简单,比如当你拿了香港身份,哪怕是临时身份,你就是拥有一个香港的TIN税号,可以用这个TIN税号在各大香港金融机构开户;新家坡EP也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拥有该国(地区)的TIN税号是否就证明您一定是该国(地区)的税务居民?显然,这是有争议的。当一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有争议或者有可能构成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时候,这里我们就不得不引入另外一个概念:
加比规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于解决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判定规则,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
六、加比规则的核心判定标准
加比规则适用于个人或企业同时被两个缔约国认定为税收居民时,通过层级化标准确定唯一税收居民身份:
永久性住所:优先考察长期稳定的居住地(如自有房产或长期租赁住所),非临时停留。
重要利益中心:若无法通过住所判定,则比较家庭关系、职业活动、资产分布等核心利益所在国(例如主要收入来源地或家庭常住地)。
习惯性居所:当前两项无法确定时,按实际居住时长和规律性判断(通常以183天为界限)。
国籍:仅当前述标准均失效时作为最终依据,但部分协定(如中国内地与香港安排)排除此标准。
七、我想用以下几个场景来带入,方便大家去理解
场景一
A是中国籍,持中国护照,但因各种原因,办理了一个香港身份,但A在中国大陆长期居住和生活,在一个纳税年度在香港居住不满183天。请问A是香港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税务居民?
场景二
B是中国籍,持中国护照,但因各种原因,办理了香港身份,B全家都因此移居香港,在一个纳税年度,在香港居住满183天。请问B是香港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税务居民?
场景三
C是中国籍,持有中国护照,但因各种原因,办理了香港身份,C一个人长期在香港工作,但他的家庭、孩子、主要经济利益关系还在中国大陆,C一年365天,除了周末回中国大陆,其他时间都待在香港。请问C是香港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税务居民?
场景四
D本是中国籍,持有中国护照,但因各种原因,拿了香港永居护照,换了回乡证,长期在中国居住满183天,请问D是香港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税务居民?
场景五
E本是中国籍,持有中国护照,但因各种原因,拿了香港永居护照,但未换回乡证,长期在香港居住生活。请问E是香港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税务居民?
结语
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在CRS执行的过程中,最大的难度就在于我们到底如何去判定你的税务居民身份?金融机构在让你填写“CRS自我证明”的时候,通常就是以你的TIN税号来进行你的税务身份的识别。且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的时候,对于税务身份识别的力度和角度都有所不一样。这就是为什么市场上我们可以听到很多客户反馈说当他用某国(地区)的税号去开户就可以避开交换。似乎是可以解决眼前的问题,但本质上未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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