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利申请

我国企业如何申请海外专利

2020-09-09 21:10来源:世贸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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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的申请是将专利技术公布于众的一个过程,若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公布于众,则很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因此我国政府在专利境内以及海外申请前增加了保密措施审查环节。

  根据《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规定应解释为我国政府对专利的境内申请具有保密措施审查的权力。第二十条则是要求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海外申请前应经过保密措施审查,未经保密措施审查的,将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已授权的专利将导致该专利权不稳定,容易被宣告无效。因此,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海外国家申请专利时,应遵循我国政府对专利保密审查的程序要求,将相关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保密审查。

如何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1、在其他国家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向目的国家或地区的负责部门递交符合当地规定的申请文件,以使得自己的申请可以更快在该国获得保护。因为我国是《巴黎公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而公约给专利海外申请提供了一定期限的延长,有助于企业在正式申请专利前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去思考以及准备。

  实践中,企业对专利的国际保护并非针对单一国家或者地区,在专利技术进入该国家或地区前,也不明确该专利技术进入指定市场是否将得到预期的收益等原因,因此采取在其他国家直接申请专利的企业较为少见。

  2、通过巴黎公约申请

  第一条第二款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投资”进行定义,我国投资者对印度的“投资”是在印度境内依照印度国内法“设立或取得的各种财产,也包括此等投资形式上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对公司的其他类似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具有财物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四)根据各缔约方相关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

  (五)依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石油和其他矿物质的特许权。

  3、通过PCT申请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是《巴黎公约》之后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申请的国际性条约,是对《巴黎公约》的一个补充,是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实质是延长专利进入国家申请阶段的时间并使专利申请更为方便。我国于1994年正式成为PCT成员国,目前PCT已有成员国153个。通过PCT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同时申请专利保护。值得注意的是,PCT是对专利国际申请途径的约定,而不进行专利授权,并不实际帮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申请人仍然需要在目的国家的专利局或者行使其职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对专利进行申请。

我国企业申请外国专利主要步骤如下

  1、 本国申请:我国企业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一般来讲,该专利的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需要提交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申请外观专利的需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 PCT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受理局可以是国家局、地区局或WIPO的国际局。我国企业可以使用中文,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国际申请。

  3、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受理局确认受理后,将由该受理局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目前国际检索单位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韩国工业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等共23个国际检索单位组成,若受理局规定了一个以上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语言、费用等因素选择其中一个。

  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出具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文件将由国际局或在国际局负责下翻译成英文。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将包含一系列可能影响国际申请所要求保护发明的专利性的专利文献和其他技术文献,并含有发明专利性的重要信息。申请人可以参考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初步了解或判断该发明的授权前景,从而制定下一步申请计划,或者根据情况修改权利要求书。

  4、补充国际检索(不是必要程序):除了要求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外,申请人还可以请求一个或多个国际检索单位对其申请进行补充检索。补充检索可降低在国家阶段发现新的专利文献和其他技术文献的风险,因为请求补充国际检索能帮助申请人扩大检索的文献语言和/或技术范围。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与主国际检索报告大体相似,将包含一系列可能影响国际申请所要求保护发明的专利性的专利文献和其他技术文献,但不会出具书面意见。

  5、 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专利申请文件。

  6、 国际初步审查(不是必要程序):因国际初步审查只能作为目的国家专利申请的参考依据,是否授予专利权最终取决于该目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的审查决定,因此国际初步审查并不是必要程序。

  决定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以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前,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

  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后,并依照流程进行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自启动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最后到期期限届满之前)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报告会初步表明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人可以根据该报告的结果考虑是否进入国际阶段。

  7、 进入国家阶段: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申请人向目的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译文,并缴纳相应费用,由目的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按照当地法律进行审查。

  另外,PCT还为申请人提供合案申请的渠道。依据PCT第一章第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申请可以按照细则的规定包含一项声明,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对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简单地说,合案申请是将多个本地申请合并为一个或多个申请案,以合并后的申请案进行PCT申请,要求被合并的几个本地申请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