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中国商标在先使用情况之考量
世界上对于商标权利的判定分为使用在先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采纳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等,采纳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包括中国等大部分国家。
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顾名思义,谁先申请谁先收到保护。因此在中国相关法律尚不成熟的年代,我们经常会听说一些人,以抢注他人商标,随后将商标转卖给受害人获利的情况,让那些受害人有苦说不出。
随着我国司法完善与执行强度加强,我国商标法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但同时亦会考量在先使用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申请的发生。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案例
牛记汤包店是一家在苏州经营20年的老品牌餐馆,主营各类汤包面点等小吃。2016年刘某被该店招聘为学徒,2018年刘某离职并向商标局提交了“牛记汤包店”商标申请,申请类别为30类与43类。随后刘某以30万的价格向牛记汤包店持有人牛某销售该商标,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利。
牛某在庭上出示其早在1998年即已使用该商标以及聘用刘某为学徒的相关证据,牛某使用“牛记汤包店”构成使用在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2019年牛某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刘某“牛记汤包店”商标无效的请求,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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