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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发明专利有哪些流程及注意事项

2020-08-08 15:04来源:世贸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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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保护也是具有地域性的,申请的专利一旦离开了申请国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申请国外专利便成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市场申请美国专利也是最为热门的,美国专利申请流程及所需文件如下。

  1、 特点

  (1)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

  (3)采取"实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档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档。

  (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2、申请美国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Application)。

  (2)声明书(Declaration),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

  (3)说明书(Specification),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

  (4)图示(Drawings),不是必须的。

  (5)代理委托书,委任书、宣誓书(可后补)。

  (6)让渡书(Assignment),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

  (7)小实体声明书,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

  2.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2)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3)国内优先权于暂时申请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3.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1)审查制,并采行先发明原2)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4. 美国发明专利专利维持费 ,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5. 美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温馨提示: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3、其他(1)临时申请案材料:

  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

  (2)主张优先权

  如果同一发明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

  (3)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美国发明申请方式

  PCT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35U.S.C. §371) 巴黎公约途径、Bypass途径(35 U.S.C.§111(a)) 直接提交* Bypass (35 U.S.C. §111(a))基于一件PCT国际申请,可以在优先权期限(30个月)内以该PCT 国际申请作为母案在美国提出延续申请或部分延续申请,这就是所谓的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旁路途径(Bypass),其法律依据是美国35USC111(a)条款。

  PCT申请的美国旁路延续申请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件不同于该PCT申请的美国新申请,其仅享有该PCT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美国旁路延续申请不在PCT条约的制约框架内。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1.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

  3)国内优先权于暂时申请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

  2. 美国发明专利专利维持费

  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

  3. 美国发明专利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4. 文件签署

  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5. 提交期限

  1)文件——最好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最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6.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7. 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