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倒计时|21号公告存量离岸信托补报10月22日截止,未主动申报,会触发哪些税务稽查风险?

2026-10-10 17:27来源:世贸企业咨询
分享给朋友:
引言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针对存量离岸信托设置90天历史税款补报窗口期,窗口期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

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设立、居民个人持有的存量离岸信托,在窗口期内完成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一旦错过截止日期,将不再享受过渡期优惠,直接进入税务征管追责流程。

很多高净值客户抱有侥幸心理:信托设立在境外,资产在海外,国内税务机关难以核查。但随着CRS2.0跨境信息交换、全球最低税落地、境外银行与TCSP机构尽职调查数据报送,离岸信托架构的穿透识别能力大幅提升。本文结合21号公告原文及征管规则,梳理离岸信托逾期未申报的稽查风险,同时说明存量信托自查、资料准备要点。
 

倒计时|21号公告存量离岸信托补报10月22日截止,未主动申报,会触发哪些税务稽查风险?
倒计时|21号公告存量离岸信托补报10月22日截止,未主动申报,会触发哪些税务稽查风险?
如有离岸信托相关业务需求,请联系世贸客服:13681746049(微信同号)

一、哪些存量离岸信托需要在10月22日前补报

依据21号公告第十七条,离岸信托需要在窗口期完成补报的范围包含两类情形:

1
居民个人2023-2025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
2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税。

提示:

•
适用主体: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BVI、开曼、新加坡等境外法域设立信托);
•
适用资产:装入信托的境外股权、股票、房产、现金、基金等各类财产;
•
例外:标准化银行、保险、券商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属于本次公告定义的离岸信托,无需补报。

公告明确,若应缴税款金额较大,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延长追缴年限,并非仅追溯3年。

二、逾期未申报会触发的4类税务稽查风险
风险1:按日加收滞纳金,税负成本持续放大

窗口期内申报,免征滞纳金;10月22日后仍未申报缴纳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年化约18.25%。长期不处理,滞纳金会持续累积,最终税款+滞纳金总额可能远超本金。

风险2:被认定为少缴/偷逃税款,面临高额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隐匿资料、不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实务中,税务机关依托CRS跨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境外秘书公司/TCSP机构报送资料、境内外银行流水比对、股权转让备案信息交叉核验,很容易穿透识别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委托人、受益人和资产收益。

风险3:税务稽查立案,启动架构穿透全面核查

一旦触发预警,税务机关不会只核查信托本身收益,会对整个多层离岸持股架构做穿透审查:

•
核查信托底层控股公司的经济实质、UBO最终受益人信息;
•
追溯资产装入信托环节的估值、资金来源、境内外资金划转记录;
•
延伸核查关联境内企业分红、股权转让、跨境资金出境记录;
一份信托的稽查,可能连带整个跨境架构全部资料被调取。
风险4:情节严重,触及逃税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虽然首次被税务机关追缴后,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拒不配合、多次隐匿境外资产的,存在刑事追责风险。

三、容易踩坑的3个认知误区
误区1:信托资产没有分配给受益人,就不用申报

纠正:21号公告针对存量信托历史收益,不以实际分配为前提,2026年前存续产生的收益,在窗口期内统一申报。无论收益是否从信托分配到个人账户,均需要按规则处理。

误区2:信托是境外法律架构,国内税务机关管不到

纠正:判断管辖权看委托人/受益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其离岸信托资产对应的纳税义务受国内个税法规约束。CRS2.0交换、境外TCSP监管报送,会持续向国内传递信托账户、资产、受托人信息。

误区3:只是“闲置信托”,没有收益就无需申报

纠正:即使信托目前无新增收益,若2023–2025年装入资产环节、历史年度产生过留存收益,依然属于本次补报范围;无收益的信托,也需要留存全套信托档案,以备税务核查。

四、窗口期仅剩最后阶段,企业/委托人自查清单
1
主体判定:确认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2
信托档案归集:信托契约、修订文件、受托人报告、资产清单、底层股权/资产估值报告;
3
资金流水:资产转入信托的银行凭证、历年分红、处置资产的交易记录;
4
底层主体资料:信托持有BVI/开曼/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年审、审计、经济实质文件;
5
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提前准备申报材料,评估是否符合分期缴税备案条件。

提示:资料收集、资产估值、架构穿透梳理周期较长,不建议等到截止日前几天才启动,避免材料不全错过窗口期。

结语

21号公告设置的90天补报窗口期,本质上是给存量离岸信托委托人的主动合规机会。10月22日窗口期关闭之后,优惠政策不再适用。

离岸信托的税务合规不再是远期议题,CRS信息交换、跨境数据联网,大幅降低了境外资产的隐匿空间。建议持有存量离岸信托的客户尽快完成架构盘点、资产台账整理,评估补报义务,在窗口期内完成合规申报,规避后续稽查、滞纳金与罚款风险。

如需协助离岸信托档案梳理、纳税义务评估、申报资料筹备,可联系世贸企业咨询专业团队。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保证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构成任何税务或法律建议。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不对依赖内容造成的损失负责。